當事人:郁南縣南江口佳德石粉廠
本機關已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單位作出《行政強制執(zhí)行決定書》(郁水強執(zhí)字〔2024〕09號),并于2024年7月23日送達你單位。決定對你單位碼頭位于西江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及相關設施進行強制拆除。(包括輸送帶、廠房等)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向你單位公告如下,要求你單位自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、構筑物及相關設施。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,本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。所需費用由郁南縣南江口佳德石粉廠負擔。
如你單位不服《行政強制執(zhí)行決定書》(郁水強執(zhí)字〔2024〕09號),可以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郁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云城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特此公告。
郁南縣水務局
2024年8月6日